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六条和第十八条分别对合作社成员可行使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做出了规定。
合作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成员(代表)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2)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3)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4)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5)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合作社成员承担下列义务:
(1)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2)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3)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
(4)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
(5)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