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进漳州强制戒毒所4个月现转到芗城区芝山看守所为什么

二次进漳州强制戒毒所4个月现转到芗城区芝山看守所为什么
2025-05-23 12:1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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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强制戒毒,从性质上讲,只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而被羁押到看守所,则只能是涉嫌犯罪。办案机关对其采取了刑事拘留或逮捕的强制措施。合理的解释是:在强制戒毒期间,当事人有犯罪事实被发现或在戒毒期间实施了某一犯罪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且不宜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比较轻缓的强制措施。


法条链接:《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1、第七十九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2、第八十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