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后自首属于逃逸吗

2025-05-20 11:4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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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是否属于自首需要看当时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该规定是对交通事故逃逸人员行政方面的制裁,其将被吊销驾照且终生不能再取得,且不论其造成的交通事故后果大小。交通肇事逃逸后投案自首如何认定,主要内容如下:

1、逃逸人主动到交管部门或其他公安部门投案并如实交待罪错事实的;

2、逃逸人委托他人或打电话向交管部门或其他公安部门报案,等候处理并如实交待罪错事实的;

3、逃逸人途中向交管部门或当地有关部门报案,等待接受处理的。

扩展资料:

相关案例:

2013年8月22日下午3点,记者赶到开封市陇海铁路医院,见到了坐在重症监护室门外的赵新建与其妻子李建华。赵新建头发蒙着厚厚的一层灰,白色T恤衫左半边被鲜血染红,黑色短裤上血迹与灰土融合在一起。妻子李建华目光呆滞,不哭不闹,眼睛通红却没有泪,一句话也不说。

赵新建说:“我们俩今年33岁,30岁的时候才有了这个男孩,他很乖很听话,两岁多就会自己穿衣服了,现在他没了……”没说完就哽咽着哭起来。

孩子的主治医生说:“孩子送到医院时已经瞳孔放大,没有呼吸、心跳,可以宣布死亡。”

十字路口夺命撞击

回放

赵新建回忆了事发过程,他说:

“下午1点半,我开着电动三轮车回家,儿子并排坐在我的左边,当时我们从东向西行驶,走到潘楼村与西岗村交界处十字路口时,由南往北来了一辆银白色轿车,车速很快,至少有80码,我来不及躲闪,就撞在一起了,儿子先着地,轿车把我们的车子撞翻,压在了他的身上,我被甩在一边,而那个车撞到旁边的一个路墩上,冲进了旁边的河沟里,这才停下。”

事发之后,赵新建的一个姓崔的朋友,正巧路过现场。这位崔姓男子告诉记者:“下午1点40左右,我路过事发地,看见赵新建抱着儿子坐在地上大哭,小孩当时浑身是血,昏迷不醒。

肇事男子当时还在现场,他对赵新建说,‘你们别怕,我是兴隆乡邮政所所长。’当时我着急把孩子送到医院,就没顾上他,谁知道他溜走了,叫了自己的手下过来。”

轿车负全责

民警

负责这起事故的开封县公安局事故科一位姓杜的民警说:“肇事者叫赵光甫,是兴隆乡邮政所所长,已于当天晚9点10分到派出所投案自首。根据肇事者的口供,事故的原因是路边田间的玉米秆遮挡了视线,肇事轿车走到路口处才发现了骑电动车的父子二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2条规定,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应该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据此,轿车应负全部责任。”

为什么7个小时后才自首,在这7个小时内到底发生了什么?杜警官告诉记者:“做笔录时肇事者表示,他离开现场是去找亲戚借钱,我们也找了他们的亲戚,他们说确实借了钱。

由于我们赶到现场时他已离开,没有抽到他的血液,自首后经检测发现体内酒精没有超标。而之后其单位同事作证,他中午在单位食堂吃的饭,并无喝酒。”

亲戚、同事都与肇事者有直接利害关系,他们作的证有法律效力吗?杜警官说:“虽然他们拥有一定的关联,但是在取证之前我们都告知对方必须说实话,否则将负法律责任,根据目前的证据,我们已经无法得知他中午是否饮酒。”

关于赵光甫的行为是否构成肇事逃逸,杜警官说:“目前不会,因为他(肇事者赵光甫)说他在现场首先打了110,而且把伤者送到兴隆乡卫生所之后才离开的。”但是受害人父亲赵新建说:“他(肇事者赵光甫)在现场就消失了,他找了个手下跟我们一起去的卫生所和医院,本人并没有去。”

记者就此事咨询了本报法律顾问、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主任李晴川,他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肇事者)没有留在现场,肯定算是肇事逃逸,应该按照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至于亲戚朋友所作的证明是否具备法律效力,需要公安机关进一步查证落实。”

参考资料来源:网易新闻-车祸7小时后自首,算不算肇事逃逸?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回答2: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一次扣12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定性标准,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没有责任而驶离现场、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等 8种情况将被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对事故没有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
3.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5.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
6.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
7.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其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
8.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是强行离开现场的。
哪些情况不构成肇事逃逸?
6种情况不构成肇事逃逸:
除了哪些情况可以被认定为肇事逃逸外,交管部门还对哪些行为不构成肇事逃逸做出了规定:
1、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故事实无争议,撤离现场自行协商解决,达成协议,并留下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后,一方反悔并报案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为及时抢救事故伤者,标明车辆和伤者位置后驾车驶离现场并及时报案的;
3、交通事故当事人将伤者送医院后,确因筹措伤者医疗费用需暂时离开医院,经伤者或伤者家属同意,留下本人真实信息,并在商定时间内返回的;
4、交通事故当事人因受伤需到医院救治等原因离开现场,未能及时报案的;
5、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驶离现场,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或不能发现事故发生的;
6、有证据证明交通事故当事人因可能受到人身伤害而被迫离开交通事故现场并及时报案的

回答3:

只要是主动自首 就不算是逃逸的

回答4:

不是的

回答5:

一、关于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构成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肇事者为了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肇事车辆或者遗弃肇事车辆后逃跑的行为。
刑法规定对逃逸加重处罚,根本目的有二:一是为了及时抢救伤者,防止事故损失的扩大;二是便于尽快查清事故责任,处理事故善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肇事者发生交通事故后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此,保护事故现场,抢救伤员,报警并接受公安机关的处理,是肇事者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本质特征就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不履行上述法定义务,正确认定逃逸也应当围绕肇事者在肇事后是否履行了法定义务去考察。审判实践中,应当把握好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的要件。
一是主观要件,即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包括为了逃避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追究。如果没有法定事由或者正当理由离开事故现场,应当推定为逃避法律追究。
二是客观要件,即在接受公安机关处理前,驾驶肇事车辆或者遗弃肇事车辆后逃跑。以逃离事故现场为一般情形。这里的事故现场,不仅包括交通事故发生现场,还包括与事故发生现场具有紧密联系的空间,如按警察指定等候处理的地点等。在认定是否属于逃离事故现场时,要特别注意逃逸行为与肇事行为在时空上的连贯性。履行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上设定的肇事者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后逃跑,不宜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二、关于几种常见情形的认定和处理
肇事者被殴打或者面临被殴打的实际危险而逃离事故现场,然后立即报警并接受公安机关处理的,可以不认定为逃逸。此种情形需要有足够的事实依据和证据存在,才能采信被告人的辩解。逃离事故现场后具备报警条件不及时报警,具备投案条件而不及时投案的,应当认定为逃逸。如果是因为出了事故内心恐惧而逃离事故现场的,或者为了逃避酒精检测等而逃离事故现场的,均应认定为逃逸。
肇事者接受公安机关处理后,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为躲避责任经传唤不到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期间逃跑,实质是一种逃避侦查、起诉、审判的违反刑事诉讼程序的行为,均不宜认定为逃逸,但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肇事者离开事故现场迳直去公安机关投案,不影响事故责任的认定,且事故损失没有明显扩大的,可以不作为逃逸处理。肇事者逃逸后,途中害怕被加重追究刑事责任而到公安机关投案的,仍然应当认定为逃逸,其中如实交代罪行的,可以认定为自首。认定是否直接去公安机关投案,不能仅以被告人辩解为依据,应当根据离开现场后的行走线路、时间长短以及是否具备报案条件等因素综合判定。无法认定直接去公安机关投案的,以逃逸论。
肇事者肇事后虽然采用打电话等方式报警,然后逃离事故现场的,或者逃离事故现场后打电话报警的,仍然应当认定为逃逸。但因为有报警行为,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造成人身伤亡的,肇事者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如果是为了抢救伤员而离开现场,不认定为逃离事故现场。但是如果肇事者将伤者送到医院后,没有报警并接受公安机关处理,而是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的,应当认定为逃逸,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肇事者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又有逃逸行为的,逃逸行为应作为法定加重情节,对肇事者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个量刑档次,即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但根据《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因交通肇事后逃逸而构成犯罪的,由于逃逸已成为构成犯罪的要件,不能重复评价为加重情节,故对肇事者只能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个量刑档次,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幅度内量刑。
三、关于对交通肇事后让人顶替案件的处理
当前,交通肇事后肇事者让他人顶替,以逃避法律追究的情况多发,给交通事故责任的正确认定带来困难,容易使肇事者逃避法律的追究,也易使被害方的利益造成损害,且严重妨害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应予从严惩治。
让人顶替的情形有多种。有的肇事者让同车人顶替或者打电话让人来现场顶替;有的肇事者逃离现场后叫顶替者到现场或者去公安机关投案等等,根本目的就是使自己逃避法律的追究。因此,肇事者让人顶替的行为从本质上说仍是一种交通肇事后的“逃跑”行为,而且还是一种指使他人向司法机关作伪证的行为,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社会危害比一般逃逸更大,应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并从重处罚。处理这类案件,还要区分肇事者是否逃离了事故现场。对肇事者让人顶替但自己没有逃离现场的,可酌情从轻处罚。对顶替者,构成犯罪的,以刑法第三百一十条包庇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关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肇事者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因逃逸致人死亡,既包括被害人受重伤后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也包括被害人因伤无法离开现场而发生的其他车辆再次辗压致死的情形。
因逃逸致人死亡,只适用于肇事者因逃逸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况,不包括故意致人死亡的情况。如果发生事故后,肇事者为逃避法律追究,故意将被害人隐藏、抛弃或者移动至危险地段等积极行为,使其得不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发生再次辗压等事故死亡的,应按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肇事者将伤者送到医院接受救治后,没有报警也没有接受公安机关处理就逃跑而被认定为逃逸,但此后被害人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不宜再认定为“因逃逸致人死亡”。
是否因逃逸致使被害人得不到救助而死亡,须根据司法鉴定及在案其他证据综合判定。
五、关于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和逃逸后的责任承担
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中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果制作的一种法律文书,本质上具有证据性质。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全案的其它证据综合分析,从而正确认定肇事者的责任,公正处理案件。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对肇事者不履行法定义务而逃逸的,应当推定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肇事者的责任。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也应按此原则处理。收起收起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