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后,在刑事拘留期限届满时,如果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需要报请检察院批准逮捕,如果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证据不足或不构成犯罪,就会下达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公安机关就会变更强制措施,一般变更为取保候审,对不构成犯罪的,同时可以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之后立即将其进行释放,并且将所执行的情况及时通知给检察院。对于仍然需要继续侦查的且符合其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条件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对于不予批准逮捕的行为人,检察院应当说明其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
法律分析
人民检察院作出对其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相关类型以及公安机关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其犯罪嫌疑人的,如果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常见于以下这三种情形:第一,一是被拘留的行为人没有涉嫌犯罪或者犯罪情节显著比较轻微的,不需要追究其相关刑事责任的;第二,二是行为人涉嫌犯罪并且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也确实充分的,需要对其追究相应刑事责任,但是可能会判处徒刑以下的刑罚,或者没有逮捕的必要;第三,三是涉嫌犯罪的行为人需要对其追究相应刑事责任,但是发生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足,没有符合逮捕所要求的相应证据条件的;第四,四是行为人属于罪当逮捕,但是确实是患有严重的疾病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的话,是可以不对其批准逮捕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不予批捕可能是证据不足。公安如果要继续侦办此案,应办理取保或监视居住。具体发展会有几个可能性。建议委托律师介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