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承诺制度是反垄断执法中的一项制度,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它是指在反垄断执法调查中,被调查的经营者如果承诺在反垄断执法机关认可的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涉嫌垄断行为的消极后果,反垄断执法机关可作出中止调查决定;在经营者履行承诺后,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作出终止调查决定,从而结束执法程序的垄断行为处理方式。
宽恕制度,亦称赦免制度或者宽大政策,是指经营者如果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揭发其所参与的横向或者纵向价格协议,或者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的过程中积极合作并提供相关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它是由美国司法部于1978年最先创立,随后欧盟、日本、加拿大等国家或地区也纷纷建立此制度。
适用除外制度,又称例外制度,是指国家为了保护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在反垄断法等有关法规中规定的对某些行业或企业的垄断行为不适用垄断禁止政策的法律制度。适用除外制度对反垄断法的禁止垄断制度的放宽,是反垄断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保证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