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食品进口的流程是什么?

2025-05-19 20:1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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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一、对于食品的进口,由于国家对民生问题的日益关切,食品安全不管是国内生产还是国外进口的食品要求也非常的严格起来。无论是那种形式进口:国际海运、空运进口、以及香港中转贸易包税进口;无论是哪种食品:干果、饼干、蜂蜜、果汁饮料、还是洋酒啤酒、咖啡、以及橄榄油、棕榈油、黄油,本着专业的进口态度及对国人负责的态度,必须严格遵循海关关于食品进口的规定,准确申报价格、提交正确单证资料、完善标签备案。
二、关于食品的进口程序,除特殊如牛奶需要国家的一个批文,粮食肥料等需要配额的外(注:根据不同食品海关编码可查询获得,也可找代理公司咨询建议)大致流程都是一样的。作为进口商倒是不必了解到具体的清关流程细节,也没有那么多的精力去跟踪,最好是找个有经验的代理公司可全套解决,并会专人跟踪及时反馈步骤和需要提供的单据和所需提交的资料。以下简单做下流程介绍:
1)、进口商检备案:需在进口港所在地商检局申请---货到港后,“中文标签 备案”
2)、报检,海关出具通关单---一般2个工作日即可
3)、报关,需要5到7个工作日
4)、出税单---交税—放行,重要环节---海关审价
5)、抽检,---一般2周出卫生证,按品种抽检,检验是否符合国家进口食品卫 生的标准

三、关于食品进口的中文标签备案,这是清关前的必要准备,进口食品、饮料经销商根据中国《食品标签通用标准》和有关规定到当地商品检验检疫局领取表格后申办,可委托代理公司代办。关于备案的一些资料,我提供一下自己的心得:
1.申请书:标签检验监管备案表
2.前和后的标签资料:原外文标签样图片---清楚一定
3.原外文标签翻译件,准确,详尽
4.中文标签的设计样张
5.食品饮料样品的原产地证证明
6.国内经销商的营业执照和联系方式
7.外国生产厂商的公司名称
8.样品,一般个3到5瓶即可。

回答2:

进口食品

进出口食品有些麻烦,需要食检的。请参考下面信息:

一、企业报检要求:
在报检时,货主或其代理人需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提供:

(一)《入境货物报检单》;

(二)贸易合同、装箱单、提单和货运发票(复印件);

(三)产地证明、卫生评价资料(原件);

(四)对于需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的食用性动植物产品,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和生产国(地区)官方机构安全卫生证明(原件);

(五)在进口预包装食品时,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满足下述报检要求:

1.货主或其代理人已经取得国家质检总局新版《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证书正面底色为绿色)的,可凭证书原件报检,同时提供证书复印件。

2.货主或其代理人已经在北京检验检疫局进行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备案并获得备案编号的,可凭标签备案号报检(备案业务详情见第四条)。

3.货主或其代理人无国家质检总局新版《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或未在北京检验检疫局进行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备案的,在报检时,除应按报检规定提供报检资料外,还应提供以下与标签检验有关的资料:中文标签样张,样张翻译件以及按要求需要提供的其它相关文件,接受检验检疫。其中中文标签样张需按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10344-2005(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等相关国家标准要求由企业自行制作。

(六)为控制疫病疫情或执行国家质检总局有关强制性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可临时要求报检人在申报进口食品时提供其他材料。

一、报检要求

(一)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须获得卫生注册登记资格;

(二)外贸合同(确认书或函电)或信用证(复印件);

(三)申报食品的装箱单和货运发票(复印件);

(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厂检单(原件);

(五)生产过程中需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需在所在辖区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出口食品使用的添加剂;

(六)为控制疫病、疫情或执行国家质检总局有关强制性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可临时要求报检人在申报出口食品时提供其他材料:进口国(地区)卫生标准、有关国际标准、企业标准、企业食品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相关文件等;

(七)外埠食品生产企业的出口
按照产地检验原则,出口食品应在生产加工地办理相关检验检疫手续。需经北京口岸出境的食品,发货人须持有生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处境货物换证凭单》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查验,经查验合格的,由北京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按有关规定换发《处境货物通关单》放行。

二、检验检疫要求

(一)货证相符。

(二)不得改换已检验检疫合格的货物。

(三)检验检疫机构依据以下规定内容实施检验检疫:

1.与输入国或地区政府签定的双边检验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

2.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

3.合同或信用证规定的有关条款。

(四)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出口食品加施检验检疫标志的公告》(2007年第85号)及《出口食品运输包装加施检验检疫标志操作规范》的有关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对所有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的食品运输包装加施检验检疫标志,-通知通告栏目-《关于出口食品加施检验检疫标志的通知关于出口食品加施检验检疫标志的通知》。

三、结果评定及出证

(一)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出具《出境货物通关单》或《出境货物换证凭单》。

(二)经检验检疫查验判定不合格的,可以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口;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技术处理后重新检验仍不合格的,不准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