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给;
(四)连续工龄满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95%发给。
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和计算系数确定后,便可计算出病假工资的数额。
至于你单位规定的不符合理的各项均违反劳动,规定无效。
到手工资为1720*70%=12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