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于2003年12月13日批准的《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外国人在中国申请永久居留权,必须遵守中国法律,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中国直接投资、连续三年投资情况稳定且纳税记录良好。投资的产业、区域和金额可以有以下几种选择:(1)在国家颁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产业投资合计50万美元以上;(2)在中国西部地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投资合计50万美元以上;(3)在中国中部地区投资合计100万美元以上;(4)在中国投资合计200万美元以上。
二、在中国担任副总经理、副厂长等职务以上或者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等副高职称以上以及享受同等待遇,已连续任职满四年、四年内在中国居留累计不少于三年且纳税记录良好。同时,对于任职单位,需符合以下条件:(1)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所属机构;(2)重点高等学校;(3)执行国家重点工程项目或者重大科研项目的企业、事业单位;(4)高新技术企业、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或者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
三、对中国有重大、突出贡献以及国家特别需要的。
四、符合前三项条件所指人员的配偶及其未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
五、中国公民或者在中国获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配偶,婚姻关系存续满五年、已在中国连续居留满五年、每年在中国居留不少于九个月且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
六、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投靠父母。
七、在境外无直系亲属,投靠境内直系亲属,且年满60周岁、已在中国连续居留满五年、每年在中国居留不少于九个月并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
符合以上条件的外籍人士,可以按照中国政府的要求,向中国政府提出永久居留权申请。
外国人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适用对象主要是在对中国经济、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要推动作用的单位任职的外国籍
高层次人才
,在中国有较高数额直接投资的外国籍投资个人,对中国有重大突出贡献或国家特别需要的人员,以及夫妻团聚、未成年人投靠父母、老年人投靠亲属等家庭团聚人员等这四类。
申请直接向居住地公安部门提出个人申请。公安机关自受理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的申请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不予批准的,应向申请人出具不批准通知书;对被批准的,由公安部签发《
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若申请人在境外的,由公安部发给《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确认表》,申请人持该表到中国驻外使、
领馆
办理“D”字签证,入境后30日内向受理其申请的公安机关领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