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证】 是每个婴儿(公民)出生都应该颁发的证件,证明其出生时间、地点、姓名、性别、体重、身高、血型、婴儿号、胎次、出生证号、健康状况、接生医生等出生情况。 出生证明也即《出生医学证明》,是由医院出具的具有一定证明力的书面材料,长期有效,并可做为婴儿登记户口的依据。婴儿出生证明主要是针对医院新生儿的详细情况进行记录。在办理出国,移民所需材料时,我们用到的出生证明和上面提到的《出生医学证明》有一定不同。
【出生证】 是婴儿申报户口的有效证件之一。
一、《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时间:每周一~周五全天。
二、备齐父母身份证原件和接生医院出具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进行办理。
1、凭夫妇双方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在分娩医院领取《出生医学记录》;
2、持夫妇双方身份证明和《出生医学记录》到产妇户口所在
办理程序 地的妇幼保健院(所)领取《出生医学证明》。
一、首次签发
1.首次签发是指签发机构第一次为新生儿出具《出生医学证明》。
2.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为本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首次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二、换发
换发是指原签发机构为因当事人或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要求更改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的。
1.无效证件类型:(1)《出生医学证明》被涂改的、填写字迹不清的、有关项目填写不真实的;(2)私自拆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的;(3)其他原因导致无效的。
2.由户口登记机关提供相关证明(附件3)不能进行出生登记而需变更新生儿姓名的;
3.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
三、补发
补发是指原签发机构所在地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为因遗失、被盗等情况造成《出生医学证明》丧失的新生儿补办《出生医学证明》。
四、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签发
是指1996年4月1日以后在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