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劳动法律法规中,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中有相似的规定,但绝对不是您所说的“不允许随便辞退4050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是这样规定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综上所述,在裁员时,符合第三款的员工,应当“优先留用”。请注意,不是“不允许随便辞退”。
符合第三款的人员,也不是“4050人员”,是指家庭中,要靠他(她)工作来维持经济以及家庭生活的,说白了,缺了他(她),就没有经济来源的人,属于“顶梁柱”缺他不可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