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该批毁损原材料造成的非常损失净额是( D.11 000)元。
20000-800-11600+20000*0.17=11000
2.《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因此,非正常损失只有管理不善原因引起的才不得抵扣,因自然灾害而遭受的损失不需要进项税额转出。
该批毁损原材料造成的非常损失净额是( D.11 000)元。
该批毁损原材料造成的非常损失净额=实际成本-收回残料价值-保险公司赔偿+进项税额转出
=20000-800-11600+20000*17%
=11000
1、答案:D
2、因税法规定对企业毁损的存货,以存货的成本减除残值、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款后的余额作为存货毁损的损失,并将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计入其非常损失。
20000-800-11600+20000*0.17=11000
D
已经毁损材料的增值税不转出就行了 为什么还要加上呢 求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