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的,相当于政府雇佣的地方乡绅的家丁
在中国历史上,一直到唐朝才有正规军(全脱产,领军饷的职业军人),初次以外都属于民兵
在奴隶社会,自由民出身的男子都有义务服兵役,平时耕收,战时出征,后世称之为“民军制度”。常备军成为武装力量的主体后,不少国家则以种种形式和名称组织群众武装,作为常备军的辅助力量。
民兵中国北朝时期已使用“民兵”一词。据《魏书》卷五十一记载,北魏文成帝兴安二年(453),淮阳王皮豹子曾上表:“臣所领之众,本自不多,唯仰民兵,专恃防固。”北宋时,民兵(亦称乡兵)逐渐成为国家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神宗熙宁三年(1070),政治家王安石变法,推行保甲,倡训民兵。熙宁五年,民兵隶属兵部。哲宗嗣位(1086)后,废除民兵。元顺帝时设立民兵万户府,下诏各地组织民兵(亦称义兵),结堡自卫。明朝也曾组织民兵(如民壮、土兵等),戍卫边疆,守护城池,维持治安。清朝乡兵(又称乡团或民壮)遍于各省。上述历代民兵,虽在抵抗外来侵略中起过作用,但多为地主阶级用以维持统治的工具。真正为抵御外侮、反抗侵略而组织起来的人民群众武装,有明嘉靖年间东南沿海人民反抗倭寇斗争中的义兵、清道光二十一年(1841)广州三元里人民抗英斗争中的群众武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