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一般有谁

2025-05-21 11:4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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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通常为建设工程的发包人和承包人。
一、建设单位应当怎样委托工程监理
建设单位应当如下进行委托工程监理:
1、实施工程监理的,在进行工程监理前,发包人应当将委托的监理人的名称、资质等级、监理人员、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建设工程监理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合同,对承包人在工程建设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发包人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督。
2、工程监理人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合同规定的要求和检查方法规定进行检查,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建筑工程债权债务可以转让吗
建筑工程债权债务可以转让。法律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
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因此建筑工程债权债务可以转让。
三、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合同主体要求不同。合同双方主体一般为一般主体,建设工程合同主体的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特殊主体;
2、合同的适用对象不同。建工程合同标的一般为房地产建设工程,合同标的一般为动产定作物;
3、合同的形式有不同的要求。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基础设施、公共事业等与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有关的项目,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也必须进行招标;合同没有这样的要求,可以书面或口头;
4、合同内容不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面窄但专业性强;合同包括加工、定制、维修、复制、测试、检验等;
5、合同终止权的行使条件不同。承包合同的定制人有权随时终止合同。除双方约定或法律规定外,建设工程合同不得随意终止。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八条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