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我省车船税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府〔2011〕150号)规定:在2015年12月31日前,对公共交通车船,以及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免征车船税。《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继续实施公共交通车船和农村车辆车船税减免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16〕9号)明确:从2016年1月1日起,我省继续对公共交通车船,以及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免征车船税,暂不设定政策期限,执行中根据实际情况再作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