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助款应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新会计准则取消了“补贴收入”科目,原来记入“补贴收入”的政府补助都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在《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中规范。
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的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政府补助的特征之一是无偿性,另一特性是直接取得资产,不涉及资产直接转移的经济支持不属于政府补助,比如政府之间的债务豁免,除税收返还外的税收优惠,如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增值税出口退税也不属于政府补助。
1如果没有什么特殊规定收到补助款做:
借:现金/银行存款;
贷:专项应付款/其他应付款
2.发生支付业务时做:
借:专项应付款/其他应付款;
贷:现金/银行存款
不知道你们报表中是否有“专项应付款”这个科目,可以暂时列支这个科目
借:银行存款 贷:专项应付款
实际支出时再从该科目转到费用或者资产科目下,具体得看支出用途是否资产化。
这样应该不会被税务说什么,如果没有该科目,也可放在其他应付款,只要自己能解释通,拿出相关文件就行。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通常为货币性资产形式,企业应当在实际收到款项时,按照到账的实际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将政府补助用于购建长期资产时,相关长期资产的购建与企业正常的资产购建或研发处理一致,通过“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等科目归集,完成后转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自相关长期资产可供使用时起,在相关资产计提折旧或摊销时,按照长期资产的预计使用期限,将递延收益平均分摊转入当期损益,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时或结束前被处置(出售、转让、报废等),尚未分摊的递延收益余额应当一次性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收益,不再予以递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