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
显然,这一法律规定是建立在建设工程合同合法、有效的基础上的。而实际施工人是建设工程活动违法的产物,建设工程合同应当被确认无效。违法的行为当然不应当获得合法的权利,所以实际施工人不应当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看你是那一层的实际施工人,总承包还沾点边,其他的呵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