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贴范围 在农业“两区”范围内建设,按标配整体进行补贴。设施大棚设起补面积,其中:单体钢架标准大棚集中建设2万平方米起补;连栋钢架标准大棚集中建设5000平方米起补;玻璃温室,水稻育秧中心起补面积150平方米,其它产业育苗中心起补面积500平方米。用于水稻工厂化育秧的各类绿化练苗大棚起补面积不受限制。 二、申报程序 1.申报。补贴对象提供《设施大棚补贴立项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有效身份证明(个人凭户口本和身份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凭工商营业执照)及能证明申请表中提及的与项目相关的资料,作为农机部门立项审核依据。所有资料经所在镇(街道)审核后,向区农机管理总站提出申请。 立项申请表中的“项目简介”栏应填写建设目的(注明用途,明确用于粮油、蔬菜生产或其它产业)、建设内容、实施计划与进度、资金筹集等内容。所有设施大棚应在11月底前建设完成,逾期不能完成的,原则上不能列入今年补贴计划。已列入补贴计划,未能在年底前按期完成的,原则上不安排今年补贴。各地要切实做好对申报者的告知工作,申报者也要在立项申请表作出相应承诺,逾期未完成进度的,放弃本年度补贴资格,并签字、盖章(个人盖手印)。 为确保建设地点落实,建设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设施大棚建设情况进行核实,并由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并盖章。 2.立项。区农机总站会同财政部门根据项目申报要求和当年设施大棚补贴资金计划,实地勘察建设地点,核实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后,将设施大棚年度建设计划及《设施大棚补贴立项申请表》于6月20日前报省农机局,经确认反馈后列入当地年度补贴计划。 申请补贴资金50万(含)以上的需交一份至市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备案,便于市级参与监督。 3.实施。经审核同意的补贴对象自主选择列入省支持推广目录内的生产企业与产品,与生产企业签订安装合同后实施安装。 4.确认。设施大棚建成后,补贴对象向区农机管理总站提出确认申请,单个主体建有不同规格项目的一并确认。确认时要审查项目财务资料、生产企业安装清单、安装合同、建设图纸、项目区位图等内容。申请补贴资金50万(含)以上的项目,市级要参与确认,确认时应对建成的设施大棚拍照,照片应能辨别栋数和设施大棚全貌。确认时应检查标牌设立情况,标牌应采用金属材质。 5.申请补贴及其它程序。补贴对象申请补贴时应提供《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经销企业供货表》及“机械设备操作程序”规定的其它资料,同时还应提交生产企业安装清单、安装合同、建设图纸、项目区位图等资料。审核和公示、结算和拨付、归档等程序按机械设备操作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