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在申报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将适用17%和16%税率的销售额均和销项税额均填入16%税率的对应栏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