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观中国人虎关系的历史,现在确实是中国野生老虎保护的最好时代。
在古代社会,野生虎不需要保护,因为在人虎相争的局面下,人类往往是输家。因此打死老虎的武松才会是英雄。然而,随着历史的发展,人与虎对于生存空间的拉锯战中,人类逐渐占据了优势地位,老虎栖息地越来越小,越来越碎片化。尤其是20世纪以来,对于虎皮、虎骨等虎制品的旺盛需求导致的猎杀和人类活动造成的栖息地破坏、食物缺乏导致中国野生虎的数量大量下降。并且由于传统观念认为虎是伤人的猛兽,是有害的,人们并没有需要保护野生虎的概念。
现今,大众意识到了保护动物的重要意义,意识到野生虎的不可替代的生态价值。关于野生虎的调查和研究也逐渐深入,长期大尺度的中国虎豹监测网络使用红外相机、分子标记等技术,系统性开展中国野生东北虎及其猎物的分布、动态、行为和谱系地理等研究,为中国野生虎的保护和恢复提供了科学基础。并且随着中国经济迅速发展,政府开始关注生态文明的建设,从中央政府到虎豹分布的吉林、黑龙江两地政府都开始重视野生东北虎豹保护,全面加强了保护区建设和资金投入,东北虎豹国家公园也获批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五条和《刑法》第341条的震慑更是为中国野生虎保护增添强力。
现今,民间舆论,学界支持和国家重视都具备的情况下,中国野生虎的保护无疑是迎来了有史以来最好的时代。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情节严重、构成投机倒把罪、走私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对有关野生动物的保护给以了高度的重视,直接规定野生动物方面的犯罪罪名为《刑法》第341条第1款规定的“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与“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刑法》第34条第2款规定的非法狩猎罪,《刑法》第151条第2款“走私珍贵动物、动物制品罪”。
刑法第341条第1款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