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报刊上声明作废,并且要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40 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遗失,不在报刊上声明作废的,由登记机关处以500 元以下的罚款;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损,不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的,由登记机关处以500 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27 条规定,营业执照遗失或毁损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营业执照遗失的,个体工商户还应当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