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犯罪故意的认识内容中是否应包括行为人对构成要件的事实的评价性认识,亦即社会危害性认识和违法性认识,我国刑法理论界分歧严重。
通说认为,按照我国刑法规定,故意犯罪的行为人应当认识到其行为和结果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通常不是犯罪故意的认识内容;但是,当某种行为一向不为刑法所禁止,后在某个特殊时期或某种特定情况下为刑法所禁止,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法律已禁止而仍实施该行为的,他往往同时缺乏对行为及其结果的社会危害性的认识,这种情况下难以认定行为人具有犯罪的故意.意即当行为人对刑事违法性缺乏认识影响到对自己行为及结果的社会危害性的认识时,刑事违法性成为犯罪故意的认识内容。从本质上看,我国刑法理论通说的观点可以概括为故意犯罪的行为人必须具有社会危害性认识而不须具有违法性认识。
是的,有的是侵犯主体,有的是侵犯客体
故意犯罪行为,一般都具有社会危害性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