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容易理解,估计你单位是广东企业,把以前的加发,俗称:“双粮”改称为:“经济补偿金”,原因有二:一是企业有发双粮的传统,作为员工福利的重要部分,企业需要保持传统,保障面子;二他又不想按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在员工离职时给予经济补偿金的发放,所以,就玩了个小花样,把以往年年发的“年终奖”或者叫双粮,改了个名义叫经济补偿金,继续在年底发放。所以是年前一半年后一半,是为了遏止年后员工离职,不再返岗的目的。
其实企业这么做,也只是为了蒙蔽一些人,每年年底发的这个,不论他怎么称呼,都不符合劳动合同法中关于“经济补偿金”所规定的出现条件,因为并不能被认定为经济补偿金已经发放,如果企业和你解除了劳动关系,你仍然可以依法诉求。
1、经济补偿金一般是在解除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才支付给劳动者的,你单位的做法很难理解,单位没有理解经济补偿金的性质,济补偿是一种国家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的社会责任。国家要求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支付一定经济补偿,以帮助劳动者在失业阶段维持基本生活,不至于生活水平急剧下降。
2、你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也没有符合法律的规定,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超过6个月按一年计算,不足按半个月的工资计算。
3、其实单位的做法可能会吃亏,假如劳动者存在过错,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就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现在就发放给劳动者,那明显就是多负担了这一笔钱。
劳动法明文规定,每年可得一个月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是一年工资的平均值,被公司辞退,将得到公司每年两个月的经济赔偿金,从进厂之日算起至辞退日,得到赔偿金就没有补偿金。要是公司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辞退你,还应支付代通知金一个月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