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然垄断产品定价
由于自然垄断产品具有“自然垄断”和“准公共品”两大属性,因此在供给上存在市场失灵现象,需要政府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对其价格进行干预,这就是自然垄断产品定价。
根据定价形式和价格管理体制的不同,自然垄断产品定价的主体可以是政府中某一部门的分支机构,可以是独立的价格管理部门,也可以是自然垄断企业本身。其中独立的价格管理部门根据“独立性”的不同又可分为两种:一种既独立于政府又独立于企业,具有准立法和准司法职能,典型的例子有美国的FCC、英国的OFTEL等电信管制机构;另一种只独立于企业而不独立于政府。自然垄断产品定价的客体是自然垄断产品本身。
在自然垄断产品生产和传输过程中,并非所有的环节都具有自然垄断性质,自然垄断一般仅存在于其中仅有的一个或几个环节中。自然垄断理论的最新进展认为,自然垄断产品生产过程中的非自然垄断环节可以同自然垄断环节相剥离,实现市场竞争。总结国际经验,自然垄断产品定价的形式主要有三种:第一种是政府或价格管理部门直接对产品进行定价;第二种是自然垄断企业拥有部分定价权,在政府或价格管理部门的监管下自主制定价格;第三种是政府和价格管理部门退出定价领域,转而通过一种“模拟竞争”的方式迫使自然垄断企业自觉进行市场定价。
2、强自然垄断产品定价与弱自然垄断产品定价
自然垄断产品根据自然垄断性质的强弱,可以分为强自然垄断产品和弱自然垄断产品。强自然垄断产品 的边际成本始终低于平均成本(如图3.1 中的D1),弱自然垄断产品的边际成本并非持续低于平均成本,而是在达到一定生产规模后开始上升并超过平均成本(如图3.1 中的D2、D3)。
对于弱自然垄断产品,由于在一定产量水平后企业生产的平均成本将低于边际成本,因此政府在定价规制上不存在福利与效率的两难选择,政府的主要规制措施是放松规制甚至是放弃规制,让市场充分竞争,以竞争形成合理的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