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会[2016]22号第二条第(十)款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会计处理规定。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增值税制度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损益。因此,应将免征的部分计入营业外收入,申报时候填写在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第26行“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