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在我国把商业广告当成要约,到法院起诉胜诉的可能性几乎为0
要约邀请是希望别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行为。《合同法》第15条明文规定:商业广告,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等为要约邀请
1,一般属于要约邀请2,如果广告中有具体和明确的条款,当然构成要约.3,倒!楼上的同学是学习法学的吗?怎么能胡说?把广告中的条款作为要约又不是偶然现象?比如房地产商在房产广告中承诺的具体百分之几的绿化率,就是属于要约,在任何法院都会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