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母在2008年离婚时把房子赠予了子女,离婚后父亲花天酒地欠了很多债务,子女有责任偿还债务吗?

2025-05-20 08:2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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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根据《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按照上述规定,您父母协议离婚时把房子赠予了子女,应当到当地房管部门办理房产登记过户手续,把房产证上的名字变更为子女的名字。离婚后父亲欠债的,与这套房子没有关系。如果您父母没有办理房产登记过户手续,房产证上的名字仍然是父亲或父、母亲的姓名,而这套房子属于父亲个人或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的,您父亲的债权人有权要求用该套房子(属于您父亲的财产份额部分)抵债。另外,如果您父亲没有向子女转移过财产的,父亲的债务,子女不用偿还。建议供您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