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分配制度的参与分配不能实现效益最大化

2025-05-22 02:3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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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从经济学的角度出发,经济活动的投入要与产出成反比,最终追求效益的最大化,也就是以最小的经济投入获得最大的产出。民事执行虽然不能算作经济活动,但也存在执行投入和产出即执行结果的关系。在民事执行中,不仅当事人投入执行成本,包括时间、精力、费用等,作为执行机构的法院也要投入成本,包括审判力量、执行力量、交通、通讯设备等,而法院投入的执行成本远远高于申请执行人投入的成本,尤其是在有些省份已经不再预收执行费用的前提下,法院要预付费用。但是,就是在这种状况下,法院的执行工作既没有取得当事人的满意,也没有取得社会的满意,其执行投入不仅没有取得最大效益,反而使执行工作受到社会各界的指责,成为执行矛盾的焦点,排除当事人和社会没有确立诉讼风险意识的原因外,也与我国执行制度中存在的矛盾无法化解有关。在参与分配问题上,该制度的启动容易引起案件的久拖不决,不断加大当事人和执行法院的成本投入,而产生的效益却极小,仅使有限的财产在有限的债权人之间分配,不仅没有产生预期的公平结果,而且也把执行的效益降到了最低点。 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解决纠纷的速度加快,借用经济学的说法就是加快执行的流通过程,执行时间缩短,社会成本投入减少,产生效益增加,才能实现执行的良性循环;否则,仅仅在执行的某一环节的卡壳,会破坏这种良性循环,同时也会带来一系列的负面影响。在实行参与分配的执行案件中,仅仅因为实现不能真正实现的“债权平等”原则,而置“公平、效率和效益”于不顾,无论从哪个方面分析都有些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