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车在执行公务时撞死行人,驾驶员需要负刑事责任吗?

2025-05-20 09: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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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警车在执行公务的时候发生交通事故,撞死行人,肇事司机不负刑事责任,交警在事故认定的时候,因为这时司机在主观上不能认定他的行为是否有过错,因此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不能对其追究刑事责任。但民事上面,发生了死亡的后果,造成了损失,那应该是要承担民事责任。 

虽然我国在《道路交通安全法》里,对于特种车辆在执行公务的时候,享有道路优先通行权, 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但是这是有前提条件的,并不是说执行公务特别紧急就可以享有免责特权 。这就要看交警在事故认定的时候,如果认为肇事司机未能确保安全,还是有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的。 

那么这起事故应该由谁来承担责任呢?这个责任是应该由公安局承担,在执行公务的时候,个人是不存在的,而是一个公务行为的执行人 ,这时候司机代表的是公安局去履行相应的职责,所以他在这个过程当中,只要在主观上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那么由此造成的损害后果,都是应该由单位来承担责任的。当然退一步说,如果 司机在主观上有一定的过错,那么这个也应该由单位先行向行人的家属赔偿相应的损失,赔偿损失以后,如果公安局认为驾驶员主观上有过错,他们可以再向这个司机追偿,行使他的追偿权。

因此这起事故的责任认定关键就在于,当时是否是在执行紧急公务, 司机当时是否以确保安全为前提 ,如果这两条任意一个答案为否,警车驾驶员都将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不过有的时候,群众之所以质疑这种事故的判定,就是因为存在道路优先通行权滥用的情况,如果不存在这种情况的话,那么判定这种事故就比较简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