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修正案对于夫妻财产制的规定有什么合理性

2025-05-21 20:21:16
推荐回答(1个)
回答1:

新婚姻法解释关于夫妻财产制度修改的进步之处
完善了夫妻共同财产制度
1980 年《婚姻法》仅用了一句话规定了夫妻的共同财产,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是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制是实现婚姻家庭生活的基本物质要求,夫妻共同财产制是夫妻财产制的主导制度。我国新《婚姻法》第 17 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因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 18 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从而以此确立了我国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度,避免了原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立法不完善而引发的问题。如果我们缺乏这一制度的设立,婚姻家庭中的弱势方的利益将无法得到保障,这不仅不利于婚姻家庭保障职能的发挥,而且在我国现有国情下,对于保护妇女、子女利益来说也是不利的,同时也将违背立法的精神。因此,我国婚姻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制设立为法定夫妻财产制的一种,不仅符合法的理论,也符合我国传统制度中关于弱者保护的精神。新《婚姻法》在完善夫妻共同财产方面,既体现了对婚姻家庭中因种种原因而处于弱势方利益的保护,同时,也表示了这种保护是有限的(共同财产的范围缩小),它更能体现出婚姻主体的权利所在。同时亦显示夫妻双方并不“同体”,而是有所区分。这种区分体现在夫妻财产关系上,就是夫妻约定财产制和个人特有财产制的设立。
望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