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年公司危房改造,全额集资盖的公有住房,和卖方签订了购买协议(属于公司内部员工转让),03年交房,07年和08年分别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 以下是房屋所有权证中的个别内容, 产别:私有房产(有正规的房产证),房产证的附记中记载着“集资建房”四个字。 以下是国有土地使用证中的个别内容, 地类(用途):住宅 使用权类型:划拨 去年联系卖方过户,卖方要求在支付一定金额费用,才同意过户,否则卖方还威胁要收回此房。 上述和卖方签定的买卖协议是否有效? 另外,签定房屋买卖协议时,原来的楼号是3栋,后来楼号变更成8栋,房产证上的楼号是8栋,由于协议和房产证上的楼号不一致,应该怎么办? 如果起诉卖方过户,需要准备什么材料?对买方有什么不利的法律条款吗? 恳请给予指点! 万分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