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约顾问苗其巍答复:] 企业搬迁是企业自行经营决策的结果,但搬迁客观上确实会给很多老员工造成上下班不便。尤其是在近年来产业布局的调整过程中,一些重污染的企业往往应政府号召选择市郊偏远地段重新设厂,以符合环保要求,这就更加重了厂内大部分员工的上下班困难。
一、设立班车。对于老员工家庭比较集中的情况,企业可以设置班车,接送员工上下班。班车视企业自身情况,可以购买车辆、聘用驾驶员,也可以向商旅服务公司租用车辆和司机。由于郊县的交通往往比较顺畅,因此,使用班车后,不会对员工的上下班时间产生很大的影响,基本以单程1小时左右上限为宜,北京、上海这样的大城市可以稍微延长。
二、设立员工宿舍。如果交通拥挤或距离过远,班车无法很好解决员工的上下班,也可以采取在厂区一角设立员工宿舍的做法。每周安排员工回家一次。不过这样企业会增加宿舍管理费用及责任,对于已婚员工也不是非常适合。如果企业不便建造宿舍,可以考虑统一为员工租赁公寓,由第三方管理,这样能够降低企业的精力牵涉,减少住宿安全责任。
即使采取上述两种分流方式,仍然会有部分员工无法解决上下班的问题。这样,企业可以依据劳动法的规定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中解释说:“本条中的‘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并且排除本法第二十七条所列的客观情况。”所以企业搬迁是典型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但是,这样的解除并非不需要支付违约金。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完)
如果员工不同意到新搬迁的企业工作而解除劳动关系的,可以要求经济补偿,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
视搬迁是否对职工原劳动合同的权利构成实质性影响(例如:搬迁是在本区市范围内,还是离开现在的区市).如无实质性影响,则需和单位协商.如有实质性影响,单位应依法补偿.详情可电话或当面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