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虽然租赁合同约定了3月15日算房租,但实际上,这个期日之前,出租人并未交付租赁标的,故租期起算日应顺延;
其次,租赁合同以一方转移占有租赁标的让与使用权一方支付租赁使用费为内容,在取得租赁标的之前,承租人是没有义务支付租金的;
再次,虽然你们已经支付了半年的房租,但租金起算日并未届至,你们作为承租人,在房东交付租赁标的之前,有权拒付租金,不会亏掉半个月房租的;
最后,为了避免将来产生争议,建议如下:
1、继续要求房东及时交付租赁标的,若前面几次都是口头通知,建议接着发个书面函件,要求立即交付租赁标的,租金从租赁标的交付之日起计算,若房东不方便送达或拒收的,可通过EMS邮寄送达,并保存好邮寄凭证;
2、届时,双方谈好交房时间的,你们应该与房东办理租赁标的书面的交接备忘录,并注明租金从交付之日起算;
3、若房东拖延交付租赁标的,导致租赁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诸如拖延时间较长、经催告拒不交付的),则承租人可依据租赁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主张退还租金、双倍返还押金、赔偿损失等等,具体以合同约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