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对外捐赠税法确认收入,但成本怎么不让扣除呢

不懂啊
2025-05-20 12: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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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转自chinaacc: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自产的一批货物通过政府部门对外捐赠,该批货物原价90万元,若销售市场价格100万元。有两种处理意见
  1.会计上视同销售的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117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900000
  贷:库存商品 900000
  这样处理有以下缺点:一是不符合会计准则收入确认的标准。《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收入》要求企业针对不同交易的特点,分析交易的实质,只有五个收入确认条件同时满足,才能确认收入,否则即使已经发出商品,或即使已经收到价款,也不能确认收入。二是有悖配比原则。自产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核算已明确视同销售。职工福利与捐赠都具有费用支出性质,表面上看也应该视同销售处理。但用于职工福利的货物因为冲抵了负债,相应减少了货币流出,相当于企业获得了经济利益,所以视同销售,这与捐赠这种纯支出不同,并且捐赠支出是营业外性质,将其与费用配比显然不妥。三是利益流出重复记录。营业外支出本来已经以捐出商品的公允价值与相关税费之和列明,但在计入收入而结转成本时又列支了捐出商品的账面价值,从而造成了重复记录,夸大了事实,对企业利润造成影响。

  2.会计上不视同销售的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1070000

  贷:库存商品 9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0

  以上处理具备下列优点:一是更加真实地反映了交易的经济实质。确实是增加了营业外支出,减少了库存商品,发生了增值税销项税,没有利益流入,纯支出性质。二是符合收入与成本配比原则。因为是营业外支出,所以该部分成本不需要收入来对应,表明了捐赠的偶发性。三是不会造成虚假成本,使得会计记录真实可靠。不计收入也就不用再对应地结转成本,利益流出由营业外支出单个科目反映。四是对税收无影响。虽然税务上担心企业会以捐赠来逃避纳税义务,但因税法上规定对外捐赠视同销售,所以实际无影响,不会减少此部分的财政收入。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实物捐赠不作为销售处理,而是通过“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遵循了会计准则的基本概念与基本原则,更符合会计上收入的确认原则,也更符合配比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