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乙丙丁承担连带责任。因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甲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它合伙人可对其追偿。因为一个或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人债务的,该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甲不慎造成火灾应该算是重大过失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