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定房屋合同时,买方签署了自己母亲的名字,请问,代替母亲签定的合同是否可认定为无效合同

2025-05-22 04: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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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可以明确的是,在“买方”在合同中签自己母亲的名字,真正的合同当事人买方应该为该母亲。在该母亲没有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以该母亲为名义签订合同,构成无权代理,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只有在当其取得该母亲的追认的情况下,该合同才能生效;在该母亲不予追认的情况下,签订合同者要自己承担合同责任。
我认为,你这里谈到的公证不能直接和“房倒”联系起来。有效的公证只是赋予了合同予强制执行力。依据物权法的规定,房屋等不动产的过户需办理登记手续方能生效,买方才能行使所有权。即是说,只办理了公证不过户买方还是不能行使房屋的处分权的,否则构成无权处分。因此,你担心其不办过户手续的担忧没有必要。
合同要视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各自承担责任;违约责任则要视是谁先违约。

回答2:

浆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