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账务不全,或无法查账征收的纳税人
税款征收方式分为:①查账征收、②查定征收、③查验征收、④定期定额征收、⑤代扣代缴、⑥代收代缴、⑦委托代征
对账务不全,但能控制其材料、产量或进销货物的纳税单位或个人,由税务机关依据正常条件下的生产能力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定产量、销售额并据以征收税款的征收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五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⑵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⑶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⑷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⑸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⑹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收征管法:
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六条 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第三十七条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
《税收征管法》规定违反日常税务管理的行为有以下几点: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六、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七、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 八、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