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技术指引(试行)》要求,市、县级规划成果审查报批程序如下:
(1)申报。市、县级规划成果经充分协调、论证后,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逐级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书面审查申请。县级规划成果须通过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初审后,由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报并附初审意见。对于不符合要求的上报成果,不予审查。
(2)审查。省国土资源厅组织有关专家对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和评审结论。评审结论分为原则通过和不予通过两种。属不予通过的,退回上报单位修改后重新申报。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评审意见修改完善后,编写《规划修改情况说明》,与修改后的规划成果在上报省人民政府前一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存档备案。
(3)县级规划建库成果验收。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委托有关部门对规划建库成果单独进行验收,确保约束性指标在图上得到落实,并符合规划建库标准。建库成果通过验收是规划实施和用地报批的前提条件(有关办法另行规定)。
(4)审批。市、县人民政府将修改后的规划成果按有关规定上报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进行审批。国家和省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报批有新规定的,依照新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