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件损害责任的中国立法渊源!!

2025-05-22 05: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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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1、我国物件损害责任的研究起步相对较晚,最早规定于《民法通则》第126条:“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2、2001年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对其适用内容此进行了扩大。该司法解释第十六条:“下列情形,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一)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二)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三)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
3、《侵权责任法》的第85条、第88条,和91条都对物件损害责任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认真的回答的,有疑问可以再探讨。给个采纳吧,呵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