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具体是哪类项目?

2025-04-04 12:2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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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具体包括:

1、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印染、造纸、制革、电镀、化工、冶炼、炼油、酿造、化肥、染料、农药等生产项目或排放含国家规定的一类污染物的项目和设施。

2、禁止设立剧毒物品的仓库或堆栈。

3、禁止设立污染饮用水源的工业废物和其它废物回收、加工场。

4、禁止堆放、填埋、倾倒危险废物。

5、禁止饲养猪、牛、羊等家畜。

6、禁止毁林开荒、毁林种果。

7、禁止在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采石场、粘土、砖厂。

扩展资料: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1、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

2、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

3、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