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民事起诉状一份,是作业

2025-05-21 18: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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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民事起诉状

原告:黄如娇,女,197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英德市桥头镇桥头居委会黄屋村21号,身份证号码:441822197401116920。

被告:樊国强(又名:樊国根),男,1960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广州市天河区龙洞西街福堑巷4号,身份证号码:440106196004040310。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所欠借款余款捌拾壹万贰仟叁佰零肆元整,合计人民币812304元;

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以上款项从 2008年7月21日至2010年6月30日(暂计至起诉时止)的利息,合计人民币53835元。

以上1、2项共计:866139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

2008年5月18日,被告樊国强(又名:樊国根)因欠缺资金,以宅基地使用证作抵押向原告借款捌拾陆万元整(¥860000元)。双方签订了《协议书》,约定借款期限为壹年,还款期限为2008年7月21日至2009年7月20日,并由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借款后,被告于2008年12月9日归还了伍万元整(¥50000元),余下捌拾壹万贰仟叁佰零肆元至今未还,经原告多次追收无果。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受我国有关法律的保护,现被告的行为已违反双方协议的约定,按《合同法》第207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3条的规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53835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现行利率水平计收逾期贷款利息)。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鉴于上述事实和理由,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