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物业维权可以找当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来进行投诉。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扩展资料: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物业管理条例
物业公司接管小区物业有两种方法。
一是在没有成立小区物业委员会之前,由开发公司和有资质的物业公司直接签订物业前期管理服务合同,并且由建设局公共事业管理科监督,共同签署前期合同。合同条款中,其中标明按小区建设规模比例所配置的各种辅助用房(物业、卫生、社区、业主委员会办公、必要的配电水、仓库、小区文体活动等用房),包括小区配置的自行车棚、绿化美化、停车位、垃圾箱、运送垃圾车等相应的附属设备。
二是在成立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情况下、由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直接签订管理服务合同。其中也包括上述内容。如果高层电梯间属于工程内的建筑,开发商是没有任何权利卖出的。买方更不能在此乱接水电或改变过墙体,这写都是违法的。你可以先通过业主委员会走行政程序,凭物业合同找建设局公共事业管理科,进行行政诉讼。如果得不到解决,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另外如果不是附属用房面积,如果影响维修电梯受到影响,说明设计失误,可以要求开发商无偿留给小区。也可以通过上述程序进行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