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违法行为的。
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
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扩展资料:
隐私权的相关要求规定:
1、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公民即自然人,不包括法人尤其是企业法人的秘密。商业秘密不具有隐私所具有的有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本质属性。
2、隐私权属于一种具体人格权,而人格尊严是人格权客体即人格利益的基础,因此隐私权自然体现出人之尊严,保护隐私权即保护人之尊严。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未成年人保护法
偷看同学日记 是违法的,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主要依据如下:
主要种类
个人生活自由权
权利主体按照自己的意志从事或不从事某种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或无害的活动,不受他人干预、破坏或支配。
情报保密权
个人生活情报,包括所有的个人信息和资料。诸如身高、体重、女性三围、病历、身体缺陷、健康状况、生活经历、财产状况、婚恋、家庭、社会关系、爱好、信仰、心理特征等等。权利主体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个人生活情报资料,例如,对公民身体的隐秘部分、日记等不许偷看,未经他人同意不得强制披露其财产状况、社会关系以及其他不为外界知悉传播或公开的私事等。
个人通讯秘密权
权利主体有权对个人信件、电报、电话、传真及谈论的内容加以保密,禁止他人非法窃听或窃取。隐私权制度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是与现代通讯的发达联系在一起的,信息处理及传输技术的飞速发展,使个人通讯的内容可以轻而易举地被窃听或窃取,因而,保障个人通讯的安全已成为隐私权的一项重要内容。
个人隐私利用权
权利主体有权依法按自己的意志利用其隐私,以从事各种满足自身需要的活动。如利用个人的生活情报资料撰写自传、利用自身形象或形体供绘画或摄影的需要等。对这些活动不能非法予以干涉,但隐私的利用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有悖于公序良俗,即权利不得滥用。例如利用自己身体的隐私部位制作淫秽物品,即应认定为非法利用隐私,从而构成违法行为。
一,偷看别人日记的行为属于侵犯别人隐私权的行为.是违法行为.无意与偷看是两种性质的方式,无意间看到别人隐私只要没有大肆宣传或透漏给别人,恶意毁坏隐私人形象,或者给隐私人造成大的损失的行为不违法.
二,像这样的案例是很多的.甲偷看了乙的日记,并在别人面前大肆言谈乙的日记内容,给乙造成了名誉损失.乙可以要求甲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三,这种行为一般只要有结果,那肯定是事实.甲给别人言谈乙的日记内容,乙起诉甲,甲却说自己没看,可能吗?要么就是丙告诉给甲的,那就可以直接起诉丙.
违法,侵犯隐私权了,不过你必须拿出证据,如果他看过,肯定有指纹之类的东西,不过个人觉得为了日记,伤了同学情谊不太好,毕竟事情没那么严重
违法,如果别人不上诉就算对你的大度了,道歉就差不多了,毕竟还没有那么闲的人喜欢去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