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发生可燃液体火灾的场所宜采用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1)应采用固定式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场所
①甲、乙类和闪点等于或者小于90℃的丙类可燃液体的固定顶罐及浮盘为易熔材料的内浮顶罐:
①单罐容积等于或大于500m3的水溶性可燃液体储罐。
②单罐容积等于或者大于10000m3的非水溶性可燃液体储罐。
②甲、乙类和闪点等于或者小于90℃的丙类可燃液体的浮顶罐及浮盘为非易熔材料的内浮顶罐:单罐容积等于或者大于50000m3的非水溶性可燃液体储罐。
③罐壁高度等于或者大于7m或者容积大于200m3的非水溶性可燃液体储罐等移动消防设施不能进行有效保护的可燃液体储罐。
(3)可采用移动式泡沫灭火系统的场所
①罐壁高度小于7m或容积等于或者小于200m3的非水溶性可燃液体储罐。
②可燃液体地面流淌火灾、油池火灾。
③润滑油储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