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这是第三人侵权的工伤(但看哪些费用)。如果没有伤残不能获赔精神损失费(一般伤残较严重有专指交通事故),按理交通事故和工伤一起处理赔偿时先处理交通事故赔偿,如果交通事故赔偿费用低于工伤赔偿,由工伤赔偿补足不足部分。但随着社会对职工的生命权和健康权意识不断提高,有些地方政府出台了不同的地方性法规来保护企业职工利益。如浙江省就出台2009(50)文件,在第三者侵权(上下班交通事故)和工伤赔偿同时,在医药费,残疾器具辅助费,工伤期间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五项费用不能重复索赔,其他费用没有明示也就是可以双重索赔,被律师界称为“扣除五项”(我为在浙江打工而感谢浙江政府)。现在看你提问者是在哪里工作,当地政府有没有出台相关文件加以佐证,不然只能参考我的第一条建议。
你们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你可以拒绝其不合理的要求。
如果对方起诉,你应当积极应诉。
当然不合理,你乘坐的是单位班车,如果按照客运合同主张的话,也是向该车辆的营运人主张,不应是司机,因为伤者与司机之间是没有承运关系的。
如果主张请求的话,也就是说司机从事的是职务行为,根据侵权责任法也应是雇主承担责任。
另对于他的误工费、营养费等是可以由工伤保险报销的。
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