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这样做是不合法的。除非当初劳动合同订立时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者有资料表明你不能胜任当前岗位,除此之外按照法律规定是不能的,如果你不同意,公司也得从你接到书面通知时开始一月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额外支付你一月工资让你立马走人,当然处着之外你还可以要求得到一个月的经济补偿。如果你已经工作11个月了又保留岗位一个月那你就惨了,就没有经济补偿了;你可以找到劳动监察部门调节,或者申请仲裁,不过这些都是法律规定而已,具体到执行就千差万别了,类似的事太普遍了,特别是私营企业,你这还算是不错的,自己考虑一下好了,怎么办还得你自己拿主意。不要得不偿失就好。
主要有以下规定:
《劳动法》
第十七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合同法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也就是说变更你们约定的岗位是需要协商的,你需要确定的岗位是约定就在行政部
如果是有弹性的 那就麻烦了
公司协商不成解除劳动合同,那也是违规解除合同 应该支付双倍的赔偿金
至于楼上所谓的到期问题 ,合同到期除非是劳动者不想干走了 否则也是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