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被决定行政拘留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对抗拒执行的,可以使用约束性警械。
(2)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法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200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处罚决定可以依法暂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