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参保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并且发给丧葬费和抚恤金,你们社保部门的解释是错误的,你可以拿着文件去找他们,你可以看看社会保险法,就清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