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支持只要借款人确实实际取得了这笔款项,就应当负清偿义务。至于借款合同中的出借人与实际出借资金的人不相符合,不成为借款人的抗辩理由。但是,借款人向借款合同中的出借人完成清偿义务后,实际出借人向借款人再要求清偿的,借款人可以拒绝实际出借人的要求。
借款合同中的出借人与实际出资人不一致,不构成借款人拒绝清偿的抗辩理由。但是如果是实际出资人提出要求借款人清偿,就需要举证其与合同中的出借人的关系,也就是举证自己是实际出资人。
然后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