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判刑八到十个月,要看被交付执行刑罚前还剩多久(抵扣先前被羁押的天数),如果还剩三个月以下则在看守所,三个月以上则移送监狱执行。
附: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相关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监狱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1,判决生效后,算上判决前羁押期限,如果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在看守所执行,超过三个月的送监狱执行。
2,判决前羁押期限或者监视居住的期限,可以按相关规定进行折抵刑期。
3,相关规定:
(1)《刑事诉讼法》规定:
第七十四条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二百五十三条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2)《刑法》规定:
第四十一条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现在是余刑三个月以上的都要送监狱服刑,你说这个要看最终判决时余刑还剩多少,只要余刑三个月以上就会送。
不缓期执行的话,应被收监服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