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通过法院判决施工企业与建设方自行约定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否有效

2025-05-20 05:58:08
推荐回答(1个)
回答1:

依据《合同法》第286的规定,承包人优先权的行使有两种方式,一是承包人与发包人协商就建设工程折价;二是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建设工程拍卖。因此,只要承包人在法定期限内请求了与发包人就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承包人向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主张了确认优先权之诉,即应视为承包人已经行驶了工程价款优先权。此后,不再受6个月除斥期间的限制。但是,承包人仅向发包人主张债权而没有协商就工程折价的或者仅主张给付之诉,而没有明确提出确认优先权之诉的不在此限。
承包人实现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应当提起确认之诉,并在起诉书中明确提出确认优先受偿的诉讼请求及优先受偿的债权数额。
通常在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情况下,承包人在提起给付工程款之诉的同时,提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确认之诉。法院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确认承包人在欠付工程款xxx万元的范围内,享有工程价款优先权。
在执行阶段,在发包人存在多个不同到期债权的情况下,承包人可以提出工程价款优先于抵押债权及其他一般债权优先受偿的确认之诉。
当然,如果发包人与承包人就欠付工程价款的数额及其承包人的优先权均无异议,并且已经达成书面协议,承包人也可以不经诉讼,直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建设工程,实现优先受偿权。